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在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交通事故處理中,依法扣留了一批違法機動車、非機動車,當事人至今未到我隊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請下列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通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持車輛合法證明到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接受處理,逾期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將依法予以報廢。
特此公告!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
2022年11月11日
來源:武陵源區融媒體中心
作者: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
編輯:李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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